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报审指南
栏目:网页 发布时间:2024-08-23
PG电子模拟器设计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一)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见附件二);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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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一)报审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审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查进度。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1、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官网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须在括号中注明),并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和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将拟变更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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