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纠纷审判八个典型案例公布
栏目: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6
PG电子模拟器设计公司, 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日前,大连中院召开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2 — 2023)》,通报全市法院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相关情况,并发布八个保险类纠纷的典型案例。  2022 年至 2023 年,我市 13 家基层法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 5949 件,审结 5853 件,结案率 98.2%。大连中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上诉案件 40

  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日前,大连中院召开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2 — 2023)》,通报全市法院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相关情况,并发布八个保险类纠纷的典型案例。

  2022 年至 2023 年,我市 13 家基层法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 5949 件,审结 5853 件,结案率 98.2%。大连中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上诉案件 405 件,审结 399 件,结案率 98.52%。大连法院受理的保险类纠纷案件呈现出数量持续高位、案件种类新颖典型、矛盾纠纷多元复杂等特点。

  近两年来,大连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呈现出四个方面态势和特点:一是违反义务滥用权,拒赔成讼多败诉。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常以各种理由拒赔,引发保险诉讼,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败诉案件超过 4000 件,占比近 70%。二是新型案件复杂化,审判面临新挑战。随着保险产品种类日益多元化,保险纠纷案件也呈多样性、复杂性特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等新的难点问题层出不穷,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三是网络保险发展快,投保模式待完善。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保险业向数字化转型,业务审核与行业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依法作为,规范发展。四是案件争议点较集中,调解结案比率低。保险纠纷的争议焦点多为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与赔偿范围的认定。此类纠纷基于规避职业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调解率偏低,在过去两年的 5949 件一审保险纠纷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仅有 1100 余件,占比约 18%。

  近年来,大连法院紧紧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任务,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为推动大连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违法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是否当然免责?违法行为造成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但保险公司能否当然免责,取决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才生效,保险公司才可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做特殊标识,保险公司也未做单独提示,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事故车辆维修费高于实际价值时,通常被推定发生全损,此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赔偿金?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根据填补损失这一损害赔偿制度的创设目的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不宜采用恢复原状即支付维修费用的赔偿方式,而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即重置价值给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多收取的保险费,应予退还。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不明搭售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认定和借款综合成本过高的费用酌减问题。消费者由于证据意识的缺乏,对于在保险申请材料上签字行为不明知的事实往往举证困难;而保险公司则持有消费者签名的合同和载有知晓办理保证保险的承诺书以及银行代收保险费的授权书,在证明消费者自愿投保方面占据证据优势。消费者在无据证明办理业务时被强制捆绑销售、侵犯其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形下,其抗辩通常不能得到支持。关于费用问题,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是两个法律关系,每个合同约定的息费均不超过法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上限标准即为有效,消费者将利息与保费一并视作融资成本主张息费总和过高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投保普通车险的家庭用车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文字加黑加粗,已做特别提示,且保险合同末尾又有投保人手书已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与含义,该免责条款有效,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投保人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该车辆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也为非营运。但事故当天,该车用于滴滴营运,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客观上增加了危险程度,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

  此类合同中伤残等级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人身意外险合同关于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约定,虽然在计算方式上带有比例因素,但其实际是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赔偿标准的确定,并未在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责任,亦符合伤轻少赔、伤重多赔的社会公众普遍认知。因此,人身意外险合同中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伤残程度予以比例赔付。

  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哪些侵权人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有权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向符合以下四种法定特定情形的侵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四种情形包括:无证驾驶、醉驾或服用违禁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于其他情形的侵权人,交强险保险公司无权追偿。

  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对哪些主体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车辆驾驶人是侵权人,保险公司有权向其主张代位求偿,而车辆的所有权人只在对事故损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09 条。

  电子投保中,保险公司对免责事项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何认定?投保人在 APP 上投保时,弹窗弹出《免责事项说明书》,并强制阅读一定时间,可视为保险人尽到特别提示义务。APP 上免责事项已知晓需要投保人点击确认键后系统自动抄写,投保人对是否点击、是否阅读、是否付款购买有自主决定权,投保人一旦点击确认键,应视为对免责事项内容已知晓的自认。只要 APP 具备上述类似功能,投保人在 APP 上操作投保成功,应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协助投保人在 APP 上操作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不负有解释说明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投保人不能以业务员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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