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交流】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栏目: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30
PG电子模拟器设计公司, [摘要]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截至2023年底,备案机构家数达281家,其中未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新增机构家数占比超过75%。随着备案机构数量的迅速扩大,执业质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者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2022—2024年)收录的44个典型案例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问题分析,发现主要存在评估程序执

  [摘要]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截至2023年底,备案机构家数达281家,其中未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新增机构家数占比超过75%。随着备案机构数量的迅速扩大,执业质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者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2022—2024年)收录的44个典型案例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问题分析,发现主要存在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盈利预测不合理、计算错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本文从资料获取、资料核查验证、资料分析与整理、评定估算四个方面对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剖析形成的原因,提出包括应用互联网技术、注重综合能力培养、建立业务整体观念、增强风险意识等解决评估问题的应对策略。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截至2023年底,备案机构家数达281家,其中212家资产评估机构为此前未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占比达75%。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看门人”之一,随着备案机构数量的迅速扩大,资产评估报告质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严重影响行业声誉,给拟进入证券评估市场的资产评估机构敲响了警钟。

  笔者通过对参与的中国证监会会计司会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简称中评协)分别于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编写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2023年)》《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2024年)》(统一简称《合规手册》)收录的44个典型案例存在问题的梳理,发现在资料收集方面存在问题的数量占比超过一半。资产评估资料收集是评估程序最重要的环节,其资料质量是确保评估结果合理性最重要的基础。资产评估资料收集看似技术性不高,导致重视程度不够,从典型案例看,暴露出资料收集存在的问题不少,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很大。本文从资产评估资料收集的角度,通过44个证券评估业务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合规手册》收录的44个典型案例,来源于近几年资产评估机构承做的证券评估业务项目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司法诉讼、证券交易所与中评协自律监管的四类案例,其中:行政处罚案例和行政监管措施案例共32个,又细分为交易类、财报类和其他类;自律监管案例11个,又细分为证券交易所处分、监管措施和中评协自律惩戒类;涉诉类案例1个。

  开列资料清单,并按清单进行资料收集,是评估人员一项前期基础性工作。通过典型案例统计情况看,未履行资料收集程序,或以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承诺代替评估人员应收集的资料,造成基础性资料缺失的案例不少。

  如,案例1-4-8(2023),受中评协自律惩戒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未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历史数据、行业数据等资料”;“未完整收集分析有关反映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的法律文件,如被评估单位公司章程等;未完整收集分析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的资料,如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时间,股权变动情况,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等,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和适当的;未收集对外投资相关资料,包括子公司股权结构图等”。

  案例1-2-2,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股权交易。在对标的公司机器设备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机构未对重点设备、闲置设备进行详细勘察,未获取相关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资料,未对超过正常使用年限设备进行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分析,评估计算底稿中未体现闲置因素对设备价值的影响。

  资料收集过程中,常常只注重形式上满足有无的问题,而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资料却未收集,出现实质性遗漏。

  如,案例1-3-1,受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项目,评估目的是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在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评估机构制作的《项目进度表》包含23个项目合同,但后附项目合同仅有15份,8份缺失。工作底稿中也未见有关核对协议原件评估程序的记录。因此,评估相关材料存在重大遗漏。

  案例1-1-1,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项目,评估目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评估机构在预测标的公司未来各年所租赁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时,未考虑标的公司在2014年6月解除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合作后,对关联企业原无偿提供的场地将产生租赁费支出,导致评估值高估3,979万元。

  案例1-4-7(2023),追溯性评估项目。“未见不动产现场勘察记录及不动产追溯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的相关说明”,“委估对象厂房已全部出租,租期至2027年5月31日,但在收益法评估时未考虑租约限制”。

  评定估算要依据相关的评估资料作为支撑,通过典型案例统计情况看,存在评定估算所需资料未收集未核实,造成依据不实,甚至虚假的问题。

  案例1-1-3(2024),受证监会行政处罚项目,评估目的是设备资产减值测试。委估资产中有739台压机存在2次改造的记录,第一次由A公司进行改造,每台压机的改造费用为45万元。第二次由B公司进行改造,每台压机的改造费用为55万元。评估机构未对上述改造情况进行充分核查验证,未收集设备改造的发票等相关资料。后经证监会另案查明,产权单位上述改造业务均为虚构,即评估时将产权单位虚构的7.39亿元改造费用纳入了重置成本。

  案例1-2-7(2024),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项目,评估目的是矿企股权收购。未获取《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造成未按照批准金额计算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费用。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在评估准则和证券业务规则中,对信息披露事项有明确的要求,但实务中往往重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轻信息披露,从而造成相关信息未收集未披露。

  如,案例1-2-3,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股权交易。评估报告未见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案例1-3-3(2024),交易所出具警示函的项目,评估目的是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报告中对在建工程的说明不完整,未包含对工程内容、完工时间、完工后对收益的影响、工程预算情况、评估基准日的账面情况、后续投资情况的核查验证过程。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核查验证应记录并编制工作底稿。在典型案例中,核查验证记录缺失的不在少数,尤以财报类项目缺失情况较为严重。

  如,案例1-1-3财报类,评估人员在对机器设备材质和重量数据的现场估算中完全依赖于企业,没有对企业估算的机器设备重量进行核查验证,也未制作操作类工作底稿记录相关现场估算的人员、依据和过程。评估人员误将评估明细表所列设备总重理解为单重,且未对单项评估结果的重大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关注,造成机器设备评估结果偏高996.89万元,差错率为11%。

  案例1-1-1交易类,未对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访谈记录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一是评估工作底稿无现金监盘表。二是无银行、预付账款询证函。三是评估报告日期早于应付账款询证函回函日期。

  核查验证是评估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评估人员可以在符合项目风险以及业务质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核查验证对象对评估结论的重要性水平确定核查验证的范围,但并非简单应付,造成核查验证流于形式。

  如,案例1-2-3交易类,从底稿检查发现:(1)流动资产方面。评估底稿中应收账款仅询证一家供应商,预付账款评估工作仅复印个别协议或合同,其他应收款均无函证;(2)固定资产方面。机器设备共15项,仅“触摸屏”有1张勘察底稿;(3)存货方面。发出商品的评估单价普遍比账面单价高,即高于评估基准日前后的销售合同载明的单价,该评估无询价程序及相关过渡表。

  案例1-1-1(2024),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唯一资产是一宗土地,评估机构将访谈当地主管部门作为上述土地评估的重要程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核实被访谈人员身份,未形成访谈记录,未对访谈结果在《评估报告》中做出真实记载,访谈流于形式。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典型案例中,存在未经委托人确认而使用的评估资料,造成评估结论的合理性难以得到保证。

  如,案例1-3(2023),法院民事判决的项目,评估目的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涉及的股权收购。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提供的合同,在没有公章或者骑缝章、合同缺失的情况下,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仍然作为评定估算资料。由于虚假合同的原因,造成评估值虚增。

  案例1-1-3(2024),受证监会行政处罚项目,评估目的是设备资产减值测试。评估机构在评估压机设备时,将压机重量作为计算压机重置成本的重要参数。评估机构根据产权单位提供的电子表格的数据确认压机重量,未获取经产权单位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未对各型号压机的重量进行充分核查。实际重量与企业申报重量差异较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查询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通过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形成结论,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网址、载体等有关事项形成查询记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采用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

  如,案例1-1-1交易类,未披露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发生的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包括央视财经频道3.15消费者权益日报导与上市公司主业相关的部分白银交易所乱象,以及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日前获知的标的公司将与上市公司提前终止贵金属业务合作的事项,评估机构未将其在评估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案例1-1-5,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项目,评估目的是对用于发债的抵押物估值。评估报告出具日距评估基准日已间隔逾8个月,其间上市公司没有在某海域投放海参苗,而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仍依据企业提供的投放海参苗数量测算,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各类资料的特点,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通过典型案例统计分析,核查验证方法失当带来评估依据缺乏合理性;个别严重的是篡改收集的资料,有违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要求,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如,案例1-2-1,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股权交易。预测B公司年处理锂云母制备硫酸锂母液产能时,仅获取某一日的出库量进行核查验证,造成评估依据不充分,且未论证其合理性;以基准日及尚未建成的二期产能为基础预测月销售量,未充分考虑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实际经营情况存在的差异,未核查验证销售量按其产量同步增长的合理性,对在手订单的有效性未执行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

  案例1-1-4,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财报目的。评估说明中对于两个案例挂牌单价信息发布时间分别为2015年7月14日及2015年7月26日,均与评估基准日相差近7个月,但未执行相关交易日期修正,而是在评估计算过程中直接在《因素条件说明表》里将交易日期篡改为2014年12月。

  收集到的评估资料,除了通过核查验证确定其真实性外,还需通过重要性、相关性判断,整理成可作为评估依据的资料。未从相关性去分析资料,易造成评估结论有实质性错误。

  如,案例1-1-2,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项目,评估目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收购评估报告》中,标的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其货币资金中存在客户备付金,该客户备付金属于预收代付资金,不应作为标的公司的资产计入溢余资产评估。但评估机构在计算基准日溢余资产时未扣除基准日货币资金中的客户备付金,造成多计资产4,118.86万元,导致评估结果被高估。

  案例1-1-6(2023)出资类,在商标采用收入分成法评估时,“未剔除与评估商标认定的商品没有关联的拆迁安置收入”,导致评估值高估。

  收集到的评估资料,应从专业角度,整理成有用的评估资料。在整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补充资料、进一步核查验证等方式或程序加以解决。从典型案例看,由于缺乏行业经验,造成数据不客观性不合理。

  如,案例1-1-5,上市公司发债项目,需对抵押担保的S岛海域使用权评估。评估标的有关情况:第一,在评估基准日前上市公司在S岛海域进行了实验性投苗,仅占评估假设投苗量的0.31%。此外,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期间,上市公司未继续在S岛海域投放海参苗;第二,养殖方式实际为深海网箱或者是深海网箱与人工鱼礁相结合的方式,而非评估报告依据的单纯的人工鱼礁养殖方式,对预测产量产生较大影响;第三,在纳入评估范围的近10万亩海域中全面投放海参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评估报告假设被评估海域能够自基准日后两年即可持续获得亩产量70公斤稳定收益。评估依据的假设明显不客观、不合理。

  在评估资料整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原因导致数据不一致,例如资料来源不同、格式不统一、提供错误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资料的不一致性,从而影响评定估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案例1-2-2交易类,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说明中提及,本次预测年度原材料价格将保持2018年6月正在执行的各类原材料价格,考虑了销售单价下降导致材料占收入比重上升的影响。但评估机构实际是按照预期直接材料费用占比结合当年营业收入预测值进行计算,同时在对2018年下半年直接材料费用占比进行预测时,未以2018年上半年数据作为预测基础,而以2017年的数据为预测基础。

  案例1-1-1(2023)交易类,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项目,已有业务为“已签订或已取得中标通知书项目”“已签订合同金额”,但实际使用的统计口径并不是按照相关合同的签订时间或项目中标时间,造成不应纳入评估的合同金额比例达28.89%。

  在资料分析整理过程,若出现历史资料与预测资料反映的趋势不一致时,应进行合理性分析。从典型案例看,不少项目对数据异常情况未予重视。

  如,案例1-2-4,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项目,评估目的是商誉减值测试。标的公司2017年度评估报告预测2018年自媒体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0%,而2018年实际增长率仅为10%。在2018年未达到预测值的前提下,2018年度评估中仍然预测2019年自媒体业务比2018年增长84%,评估底稿中未见对收入预测的可实现性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记录。

  案例1-3-5(2024),受中评协自律惩戒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股权质押融资。子公司B有一笔应收关联公司C往来款5.54亿,为一年内发生金额,C公司对该笔往来款询证函回函结论为“数据不符”,无具体金额及数据不符的说明事项。B公司亦无法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予以替代验证。在此情形下,评估机构仅以回函确认的5000万元确定可回收金额。问题在于出现巨大金额差异,且是关联方之间发生,涉及会计数据是否可信赖、可采用。

  评估资料的有效性,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是否失效,也涉及资料来源是否可靠等。从典型案例看,评估人员证据意识差,有效性分析明显不足。

  如,案例1-4-8(2023)交易类,“评估依据中无其他无形资产——公产房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取价依据;部分评估依据的文件评估基准日已修订或已废止。”

  案例1-2-6(2023)财报类,“未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有效分析,未充分关注并评价前述预测方法不合理对收入预测数据的影响,评估程序存在缺陷。”“未考虑不同经营模式收入占比变化对营运资金需求的影响,营运资金预测方法不合理。你所未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未对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从典型案例看,这类问题包括将评估前提条件作为假设条件,需要评估判断的内容作为假设条件,假设之上再假设等。

  如,案例1-2-1(2023)交易类,受证监局警示的项目。评估标的资产未办妥土地使用权证,长期未按约定开发,且处于协议约定的政府有权无偿回收状态,评估人员没有分析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未将其认定为评估结论所依托的前提条件,评估假设不合理。

  案例1-2-1交易类,评估人员以单日的碳酸锂行业价格折算产品单价,未充分考虑预测趋势与公司实际销售价格、碳酸锂价格周期性波动情况存在的差异。

  对于预测数据,要进行合理性分析,并有相应的证据做支撑。目前不少项目直接采用未加佐证和合理性分析的预测数据进行测算。

  如,案例1-2-1(2024),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股权收购。评估报告中介绍2018年至2026年行业市场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6.24%。评估机构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企业自身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预估标的公司未来年度各细分市场可保持15%~20%/25%的增长,但评估结论中详细预测期(2023-2027)收入增长率分别为66.25%、55.41%、46.96%、27.81%、16.67%,未见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未来远高于行业增长率的预测进行合理性分析,未对预估增长率与实际预测增长率的差异进行说明,评估底稿中亦未见标的公司改善收入状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支撑材料。

  经过收集整理的评估资料,在评定估算中未加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

  如,案例1-1-6(2024),受财政部行政处罚的项目,评估目的是作价出资。营运资金预测中未考虑出口退税尚未收到对营运资金占用的影响,导致评估结论差异5,074.39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评估结论高估),差异率为17.96%。

  案例1-1-7(2024),受财政部行政处罚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资产减值测试。在现金流量测算时,将不属于本次评估资产组范围的待抵扣进项税纳入现金流量测算范围,导致评估结论差异10,520万元,造成资产组应减值未减值。

  案例1-4-6(2023)交易类,在评估报告及证券材料中披露建设项目实际已停工,但计算时仍按正常施工进行处理。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个人提供协助时,可以聘请其协助工作。评估人员本身不具专业能力,又未借助专家的工作,造成专业性不够而出现的问题案例不少。

  如,案例1-2-7(2024),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项目,评估目的是股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设计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却错误按照含税金额进行了调整测算。未对矿产产量自第一年起即100%达产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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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1-5(2023)核实价值,“计算模型中未考虑“资本充足率”这一重要参数,营业外收支净额应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差异巨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现场调查不规范等问题。”

  计算错误类型包括数据日期选择不当、计算公式错误、计算步骤执行不到位,甚至出现“纯”计算错误。

  如,案例1-4-8(2023)交易类,“未对建筑物在第35.57年的回收价值4,726.28万元进行折现,造成评估高估4,179.92万元。”

  案例1-1-2(2023)财报类,“在计算折现率时,相关参数未以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进行取值,导致折现率计算错误。”

  案例1-2-1(2023)交易类,“底稿记录月均收入公式错误。不同客户月均收入预测基数未按既定方式确定,未分析数据替代的合理性。”

  上述梳理出的各阶段问题,是相互交织在一起、贯穿整个评估过程,很难清晰划分属于哪个阶段。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划分与归类方式。本文研究中,以资料收集为主线,尽可能将问题归类到前端评估程序中。

  评估报告问题产生的根源往往较为复杂,既有共性的原因,也有个性的原因。若对问题逐一进行剖析说明,会不断重复而显得凌乱,为此,在各阶段问题剖析时,笔者对原因进行了综合归总,并适度补充了前一章未单独列出的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如评估依据中的文件已修订或废止,仍列于评估依据中;相关联的资料在时间上不符合逻辑,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未加以关注,未通过核查验证加以完善后转化为有用的评估资料。

  如机器设备,未获取相关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资料;对债权未收集相应的贷款合同;对收益法的盈利预测,未见预测依据的资料;对于土地闲置的政策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对于资料缺失不能形成合理结论的认识;重大合同收集资料不全,且未核实或核对未记录。

  评估准则中操作要求,对资料收集方面有较明确的规定,出现问题的背后都呈现执行不到位。如,对于市场法可比案例资料未按选择原则认真分析,造成案例可比性不充分。

  在追溯性评估和财报目的的评估中表现特别明显。对于追溯性评估在认识上有错误,认为只是补充国资监管程序而已,没有什么风险,加之委托人配合程度有限,评估人员随意减少评估程序。财务目的的评估,因为属于咨询性评估而非法定业务,有的评估机构就未对资料进行收集。

  如核查验证方法不合理,仅以一日的出库量来简单预测全年产量;财报目的评估项目中,实际评估范围与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相关要求不一致,未核查原因;对业务合同的核查验证未到位,未发现重大异常;披露信息前后不一致,未进行核查验证;未关注账面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情况;无公产房的勘察记录等。

  如数据明显缺乏合理性未关注;对资料的权属完整性未核查,异常情形未关注;对意向协议本身可采信程度不高,且未进行核查验证,资料获得环节缺少委托方或当事人确认。

  如预测数据与历史数据呈现趋势不一致,未进行对比分析,缺乏合理性;预测数据明显高于行业水平,未进行核查验证,缺乏合理性;对于行业周期数据的变化未核查验证。

  以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代替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这在财务目的的评估项目中表现最为明显。

  如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底稿部分表述与实际做法不一致;部分底稿归档时间晚于规定期限;部分管理类底稿未签署名字和日期,个别底稿缺失;部分底稿填列错误等。如果认真按制度执行到位,这些错误是不应该出现的。

  如被评估企业在中国大陆版权销售从原仅英超采用分销模式,逐渐均转向分销模式。原来仅有被评估企业从事相关版权分销,发展至目前有两家,且潜在的竞争对手还有几家互联网平台公司,按理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份额有可能被侵占,但预测时仍维持20%的市场份额,显然依据不充分。

  如可比公司资本结构差异大,未进行分析整理出符合逻辑性的可用评估资料。实际上存在对资料的相关性、合理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如评估思路与具体做法不一致,评估底稿并未体现对债务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因素的分析。

  在收益法对租金的确定中,评估人员选取租金可比案例时,将月租金误按年租金计算。

  如利息支出项目重复加计;土地年期修正错误;未考虑公式对应的时间区间,半年数据按年度数据处理;计算数据统计漏项;错误引用数据;期末回收价值未折现;案例的价格前后不一致;应修正的因素未修正;修正因素描述与取值不一致;可比公司缺少可比性;可比案例变更,而评估值不调整等。这些错误只要认真,审核不流于形式,是容易发现并修正的。

  如现金流均匀流出流入的折现时点,经常首期折现时点加1作为第2个折现时点的错误;折现率中个别风险取值前后不一致;折现率计算中的贝塔值无计算过程,取值理由不充分;未正确使用模型,重要参数未考虑,计算模型中未考虑“资本充足率”这一重要参数。

  评估假设不合理,如土地处于闲置被收回状态,还假设能正常开发;评估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等。

  在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在现金流折现法计算结果减值的情况下,未进一步估算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确定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未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

  对于认缴制的评估值的处理不正确;土地增值税采用的预缴制数据而未采用汇缴清算,且未披露;两种方法的结论差异缺乏合理性。

  资产评估对象涉及多种类型的资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每种类型的资产都有其特殊的评估方法和技巧。评估方法决定了需要收集什么样的资料,资料如何进行核查验证,如何从资料中分析整理出有用的资料。依靠传统的资料收集手段,已难以适应综合复杂、社会期望越来越高的行业需求。评估人员应学习互联网等手段进行评估资料的收集与复核,改变依靠经验和直觉判断的传统模式。如,利用智能估值数据采集与应用平台,完成估值所需数据的采集、甄别和上传;完成现场勘查与资料的数据化处理;完成勘查表格填制并形成初步勘查结论;按照估值应用场景的要求对数据进行整理。

  作为现代专业服务的资产评估是一种高端智力服务活动,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熟壮大,逐渐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成果最终综合体现为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系统性、规范性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要求人员能够运用经济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理论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这需要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解决实际问题。针对问题,“要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把相关问题研究深研究透,不能单打一、想当然。”

  资产评估行业经过30年的发展,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体系,较好地适应资产评估执业、监管和使用的要求。在评估程序的各个阶段,从评估委托合同、各项资产的评估、底稿的归集、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从发现的问题而言,实际是内部管理不到位,流于形式的结果。要加强评估机构在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真抓实干,切忌搞,走过场。引导评估机构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证券业务,引导市场主体根据业务特点自主合理选择评估机构。

  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大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评估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对专业和风险的敬畏之心。进一步提高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和对证券业务规则的学习,熟悉证券业务的披露要求,增强执业风险的防控意识。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必须以专业赢得市场,以专业赢得尊重。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通过受行政处罚、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或教训,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典型案例汇集与推广的重要性,精心选好优秀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反面案例,应作为风险警示与教育的题材。行业协会要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发布和案例剖析。大力宣传推广运用优秀案例,让点上经验在面上开花。

  资本市场是以高质量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能够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提供独立、客观的价值信息和公允的价值尺度,为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等提供基础保障,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看门人”之一。

  与此同时,资本市场处于各方利益交汇的中心,业务模式复杂多变,执业风险相对较高,特别是全面注册制改革下,对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和能力要求与日俱增,《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的修订出台也进一步压实了资产评估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加大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大幅提高了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成本。

  通过对典型案例存在问题的剖析与对策研究,希望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提供有益指导和借鉴,也期望进入资本市场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树立“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强化风险评估,承接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相匹配的证券服务业务,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公正执业,共同维护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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